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钱崇锦、陈傲,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谢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崔福年,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谢婷,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谢某、崔福年、谢婷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742606.23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谢某、崔福年、谢婷的银行存款3742606.23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申请人已经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云环
书记员:高梦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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