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香伊,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林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陈明官,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申请人:杨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被申请人:胡瑞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宜昌市鑫蕊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旭光村5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宜昌博创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26258W。法定代表人陈明官,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火光村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82451118X。法定代表人杨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林某某、陈明官、杨成、胡瑞平、宜昌市鑫蕊钢结构有限公司、宜昌博创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3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自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林某某、陈明官、杨成、胡瑞平、宜昌市鑫蕊钢结构有限公司、宜昌博创市场有限公司、宜昌市鑫磊物流有限公司的财产在230万元的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赵雯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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