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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香伊,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湖北山水缘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龙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金百林油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桥边镇六里河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龙溪路2号。
法定代表人黄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谢言群,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址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李蓉,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被申请人李香君,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查封、扣押或冻结上述七被申请人23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30万元的保证金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李某某、湖北山水缘酒店有限公司、湖北金百林油茶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力帝机床股份有限公司、谢言群、李蓉、李香君名下的财产在230万元限额内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冬仙

书记员:李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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