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机构代码:77079739-4。
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桂柱、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铜青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号C206,机构代码:68847180-3。
法定代表人李铜青,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铜青,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213-204号。
被告甘玲,女,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213-204号。
被告陈明万,1965年8月30日出生。
被告高雪芹,女,1966年6月3日出生。
被告陈光荣,1958年1月24日出生。
被告黎开祝,女,1960年7月29日出生。
被告卢强,1974年11月11日出生。
被告陈明富,1956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王明建,1954年12月2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铜青贸易有限公司、李铜青、甘玲、陈明万、高雪芹、陈光荣、黎开祝、卢强、陈明富、王明建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十被告银行存款2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铜青贸易有限公司、李铜青、甘玲、陈明万、高雪芹、陈光荣、黎开祝、卢强、陈明富、王明建的银行存款2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十被告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云环 审 判 员 兰晓宇 人民陪审员 揭志君
书记员:蔡慧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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