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
负责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宜昌金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谭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昌金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大道344号。
法定代表人:谭海,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谭海,男,汉族,1971年7月21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谢琼,女,汉族,1971年5月2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申请人:田宗坤,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谢泉尧,男,土家族,1973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
被申请人:陈斌,男,汉族,1973年4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任小明,女,汉族,1974年4月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被申请人:建始县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建始县高坪镇土岭村七组,组织机构代码:59148915-0。
法定代表人:覃兆安,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金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金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谭海、谢琼、田宗坤、谢泉尧、陈斌、任小明、建始县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以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难以执行为由,请求对被申请人宜昌金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金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谭海、谢琼、田宗坤、谢泉尧、陈斌、任小明、建始县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并已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责任限额为340万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金典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宜昌金典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谭海、谢琼、田宗坤、谢泉尧、陈斌、任小明、建始县金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云环 代理审判员 兰晓宇 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
书记员:蔡慧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