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周菊之,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郑富喜,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市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东山大道120号。
法定代表人叶芳利,经理。
被告湖北易某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夷陵大道52号。
法定代表人叶芳利,经理。
被告叶芳利。
被告梅俊,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被告叶芳利之妻。
被告田友祥,xxxx年xx月x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市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易某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芳利、梅俊、田友祥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告宜昌市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易某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芳利、梅俊、田友祥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宜昌市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易某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芳利、梅俊、田友祥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宜昌市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易某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芳利、梅俊、田友祥的银行存款55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告宜昌市思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易某假日酒店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叶芳利、梅俊、田友祥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许建江 人民陪审员 严清东 人民陪审员 李明喜
书记员:钟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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