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片区发展大道5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香伊,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柱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05266G,住所地宜��市点军区谭家河社区100号。法定代表人:涂善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涂善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现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涂晶鑫,男,199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申请人:宜昌雅利得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626318,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谭家河社区100号。法定代表人:周永芹,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周永芹,女,196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武汉博雅瑞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5879628149,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航空路13号第801栋。法定代表人:张红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北人福医疗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4077704858R,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罗家墩广电江湾新城17幢1单元17层3号。法定代表人:张红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艳,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涂善美、涂晶鑫、周永芹、武汉博雅瑞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人福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宜昌雅利得服饰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涂善美、涂晶鑫、周永芹、武汉博雅瑞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人福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宜昌雅利得服饰有限公司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申���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涂善美、涂晶鑫、周永芹、武汉博雅瑞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人福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宜昌雅利得服饰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善美洗涤有限公司、涂善美、涂晶鑫、周永芹、武汉博雅瑞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湖北人福医疗服务有限公司、宜昌雅利得服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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