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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宜昌市三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隧道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97394F。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必胜,湖北前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姚香伊,该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宜昌市三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东山大道149-1号,注册号420500000078920。法定代表人:田立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宜昌市江南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岚雾街36号,注册号420500000126968。法定代表人:刘应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田立新,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申请人:李彦平,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被申请人:曾广学,男,汉族,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李来华,女,汉族,1975年11月15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被申请人:李宗银,男,汉族,1967年5月11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申请人:李来国,男,汉族,1978年11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被申请人:李海艳,女,汉族,1976年11月26日出生,住湖北省建始县,被申请人:王万雄,男,汉族,1968年3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

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宜昌市三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江南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立新、李彦平、曾广学、李来华、李宗银、李来国、李海艳、王万雄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办理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依法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20万元或其等额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宜昌市三农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宜昌市江南联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田立新、李彦平、曾广学、李来华、李宗银、李来国、李海艳、王万雄银行存款120万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申请人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已预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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