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夜明珠路56号B栋45-46号。
法定代表人刘有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雄飞、李豪,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巴东县丽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东县野三关镇谭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东县丽某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巴东县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长江支行、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相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8708621元或者查封被告巴东县佳丽置业有限公司房屋60套,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市东钢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巴东县丽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东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长江支行、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名相路分理处的银行存款8708621元或者查封被告巴东县丽某置业有限公司房屋60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李祖旺 审 判 员 蒋 新 人民陪审员 杜 昕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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