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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宏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海,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徐建,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本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鹤彦,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邱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敏,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13726元,减半收取6863元,由原告宜昌市三维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闫 刚 代理审判员  金素芳 人民陪审员  郭兴宽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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