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左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特168-6号。
法定代表人杜岚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军民,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郑威。
委托代理人聂浩,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傅永刚,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左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左某汽车有限公司自愿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郑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左某汽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左某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927元,减半收取1463.5元,由原告宜昌左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望 胜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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