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
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申学良,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葛洲坝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0元,由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20元,由宜昌崧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蒋新
审判员:孙健
审判员:杜昕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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