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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黄某某、柳某、宜昌晟凰劳务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
黄某某
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
柳某
宜昌晟凰劳务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云盘路38号。
法定代表人杨六英,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华春,湖北群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被告柳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
上述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静,湖北诚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晟凰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松湖路。
法定代表人陈世南,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某、柳某、宜昌晟凰劳务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程序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上述三被告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200元,由原告宜昌富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收。

审判长:王志
审判员:李怡
审判员:李先伸

书记员:姜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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