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
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
向文国
舒某某
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秭归县茅坪镇丹阳路48号。组织机构代码18286398-1。
法定代表人乔素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宋卫国,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袁仲理,湖北宋卫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向文国。
被告舒某某。
被告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顾家店长安大道。
法定代表人向文国,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向文国、舒某某、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向文国、舒某某、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70万元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向文国、舒某某、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70万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富强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款 、第二款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向文国、舒某某、枝江市大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7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当于370万元的其他财产。
审判长:赵有名
书记员:刘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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