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89905C。
法定代表人:俞万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翠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云,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黄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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