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30889905C。法定代表人:俞万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尚翠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系公司出纳。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其云,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已按协议履行。据此,原告申请撤诉,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3元,由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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