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绿萝路39号。
法定代表人俞万忠,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熙,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其云,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杨某某,个体工商户。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宜昌家园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柴兰
书记员:梅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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