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189号301-305号。
法定代表人詹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姜华,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许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某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173元,减半收取4586.5元,由原告宜昌宜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闫 刚 审判员 金素芳 审判员 李 琳
书记员:汪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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