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
杨方(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宜昌蛟龙商贸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148号。
法定代表人桂秋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方,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蛟龙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桔城路2号5号楼。
法定代表人周四清。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蛟龙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24元,减半收取462元,由原告宜昌宜品缘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金素芳
书记员:伍倩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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