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改,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军,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徽,湖北夷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青松,男,生于1960年3月21日,汉族,湖北省枝江市人。
被告:湖北楚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亚红,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青松、湖北楚某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4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宜昌宜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潇
书记员: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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