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55号-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73106L。
法定代表人严洪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燕,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邓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某某、邓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艾某某、邓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艾某某、邓某某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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