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55号-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0773106L。法定代表人:严洪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宜昌宏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昊
书记员:吴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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