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花园大道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44604616A。
法定代表人余瑞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善宏,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枝江市。
被告: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原告宜昌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李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宜昌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064元减半收取3032元,由原告宜昌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潘炜
书记员:黄燕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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