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宜昌宏圣特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654864399,住所地宜昌市高新区汕头路19-5号。
法定代表人:沈胜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胜桥、李娟,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181660613C,住所地仙桃市玉沙大道2号新城壹号五号楼二单元三楼。
法定代表人:万会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9004579882582T,住所地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仙源大道北侧(仙源大道94号)。
法定代表人:万全龙,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宜昌宏圣特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北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宜昌宏圣特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的资金人民币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的等值财产。申请人以武汉中利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财产保全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昌宏圣特商贸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鼎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宇诚地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宜昌宏圣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静
人民陪审员 徐振安
人民陪审员 傅玉平
书记员: 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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