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宏图纸业有限公司
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宏图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将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云兰,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林,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红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宏图纸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6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宏图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
二、冻结原告宏图纸业有限公司已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3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宏图纸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湖北华彩包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
二、冻结原告宏图纸业有限公司已用于本案保全担保的银行存款13万元。
审判长:邓希桥
书记员:严雪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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