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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安某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安某达商品砼有限公司
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原告宜昌安某达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董市镇姚家港工业园新河口西桥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058106537N。
法定代表人李传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玉发,湖北演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
住所地宜昌市沿江大道80-A号,组织机构代码55702771-0。
代表人刘鑫海,总经理。
原告宜昌安某达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受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分公司营业部应诉答辩称,双方保险合同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仲裁,原告宜昌安某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不当,请求驳回原告宜昌安某达商品砼有限公司的起诉。
2017年4月25日,原告宜昌安某达商品砼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判长:杨维梁

书记员: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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