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胜利四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05542988-3。
法定代表人陶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刘惠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慎 茜
书记员: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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