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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宜昌市伍家岗区老掌柜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55429883K。
法定代表人:陶春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珍,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伍家岗区老掌柜火锅店,经营地宜昌市伍家岗区区胜利四路2-2号。组织机构代码L8211692-2。
经营者:王可铭,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宜昌市伍家岗区老掌柜火锅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宜昌安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慎 茜

书记员:周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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