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
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
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曾庆云
原告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D405号。
法定代表人邓道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
负责人。
第三人曾庆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郑俊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5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湖北楚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应收工程款人民币53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