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D405号。
法定代表人邓道平,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曹志强,湖北亮节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办事处东风路134号。
法定代表人关鸿发,该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曾庆云。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奥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中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曾庆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对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了案外人郑俊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财产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郑俊所有的位于秭归县茅坪镇平湖大道2-310号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秭归县房权证茅坪镇字第××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 艾贻学
书记员:张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