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奥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313号,注册号420525000002485。法定代表人:简开贵,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仕俊,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林州市华某汽配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寨底村。法定代表人:常江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永贵,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南省林州市,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安明,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宜昌奥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州市华某汽配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对本案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奥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宜昌奥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佑和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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