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奥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住远安县鸣凤镇解放路3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5676498777X。
法定代表人:简开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俊,湖北沮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住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弦歌大道西段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692793。
法定代表人:吕安相,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宜昌奥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安阳鑫盛机床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宜昌奥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宜昌奥力铸造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杨
书记员:胡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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