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太平鸟创意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1049219Q,住所地中国(湖北)自贸区宜昌市片区大连路9号。
法定代表人:胡文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郑国庆,湖北钧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穆林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
原告宜昌太平鸟创意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穆林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审理中,原告宜昌太平鸟创意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太平鸟创意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32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宜昌太平鸟创意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建江
书记员: 张晗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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