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太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五峰民族工业园(枝江市白洋镇),组织机构代码09202795-5。
法定代表人王小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余立宁,湖北三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远安县荷花镇分水村三组,组织机构代码证77078756-5。
法定代表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斌,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太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太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荷花支行内存款461842.62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太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宜昌东圣磷复肥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远安荷花支行内存款461842.6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1年。
诉讼保全费2829元,由原告宜昌太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舒
书记员:陈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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