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体育场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牛自力,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宜昌市西陵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牛自力已履行合同为由,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金素芳
书记员:向丹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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