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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余某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体育场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素素,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余某忠。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余某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自愿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余某忠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余某忠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宜昌天某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严峻

书记员: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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