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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天兴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天兴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夜明珠路56A3-12号。
法定代表人汪志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雄志,湖北仁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镇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玉侠,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天兴钢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天兴钢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50000元。担保人陈爱娣、汪志锋夫妻自愿用其所有位于宜昌市四新路41号(房屋所有权证: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为宜昌天兴钢铁销售有限公司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宜昌天兴钢铁销售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4500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高峡支行,账号:42×××31、42×××30、42×××44)。
二、查封担保人陈爱娣、汪志锋所有位于宜昌市四新路41号(房屋所有权证:宜市房权证西陵区字第××号)的房屋。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祖旺

书记员:朱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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