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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天元罐头有限公司与宜昌奥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宜昌天元罐头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安福寺镇之字溪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法定代表人:易小平,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湖北骁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昌奥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远安县明凤镇航天路,注册号420525000001335。
法定代表人:皮国军,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天元罐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奥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昌天元罐头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宜昌奥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宜昌天元罐头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货款580417.56元;2、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照月息2%支付原告利息损失直至所欠货款全部清偿之日止;3、由被告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9日,原告作为供方,被告作为需方,双方签订了易开盖桔罐的《购销合同》,合同中对价格、质量、交货、验收、结算、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680多万元的货物,被告共向原告支付货款620多万元。后经双方核对,截止2014年2月28日,被告共计拖欠原告货款580417.56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履行支付义务,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宜昌奥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10月9日,原告宜昌天元罐头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奥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1998800元的易开盖桔罐,结算方式为:第一批预付50万元发100万元空罐,第二批预付50万元再发100万元空罐,超出部分现款提货,所欠100万元空罐款2013年5月20日前付清。如有逾期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按3%月息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共向被告提供了价值6889038.7元的易开盖桔罐,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尚余580417.48元货款未向原告支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原被告间的往来明细以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天元罐头有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往来明细等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下欠原告货款656259.48元,被告应如数偿还,原被告约定利率过高,应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宜昌奥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支付原告宜昌天元罐头有限公司货款580417.48元,并从2014年2月28日起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9604元,减半收取4802元,由被告宜昌奥某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久红

书记员: 陈晓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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