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大展窗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共和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冯克斌,系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冉彦国,湖北楚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佳乐广场佳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0500000008718。
法定代表人邱峰,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乡旭光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550673066P。
法定代表人许本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大展窗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一案中,原告宜昌大展窗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大展窗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大展窗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泸州市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湖北宜化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宜昌大展窗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芹 审 判 员 冯 昊 人民陪审员 曲淑明
书记员:白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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