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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大兴商品硂有限公司与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大兴商品硂有限公司
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刘道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硂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路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胡隽,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平云一路27号
2楼。
法定代表人陈永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道炎,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揭梦林,湖北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硂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永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因案情需要,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二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现因案情需要,将案件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十一)项  、第二款  ,第一百六十三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陈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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