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
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32号。
法定代表人路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镇平路31号。
法定代表人魏志新。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被告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昌市鼎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处的工程款4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昌市鼎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处的工程款4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号牌号码为鄂E×××××的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 、第一百零八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中国葛洲坝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宜昌市鼎力房地产开发总公司处的工程款400000元。
二、查封担保人宜昌远华商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号牌号码为鄂E×××××的中联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一辆。
审判长:李祖旺
书记员: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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