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
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
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衍平,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荆州市城市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60元,减半收取4780元,由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闫刚
审判员:金素芳
审判员:郭兴宽
书记员:曹淇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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