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冯树立,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了庭外和解协议,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宜昌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华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4277元,减半收取2138.5元,由原告宜昌大兴商品砼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昊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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