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大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张光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
宜昌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原告宜昌大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阳,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宏政,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张光明,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宜昌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大宏,系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大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宜昌华中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建设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大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宜昌大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宜昌大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90元,减半收取1295元,由宜昌大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谭家贵
书记员:付雅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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