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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
张旗(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
向爱娥
陈某某

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果园一路4号。
法定代表人:胡兵,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旗,湖北楚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向爱娥,女,生于1977年10月14日,汉族。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以被告陈某某已支付物业服务费为由,于2014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预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宜昌坤达物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罗延林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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