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
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
宜都市尾笔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原告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红花套镇荆门山大道329号。
法定代表人黎孔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金,湖北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宜都市尾笔农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原宜都土老憨农产品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都市陆城园林大道(城东)。
法定代表人王迎清,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6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0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两原告在诉讼中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土老憨果蔬食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玉华
书记员:方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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