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
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
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
从其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
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446667-6,住所地宜昌市云集路2-1号。
法定代表人张正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伯力,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065626-6,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民主路1号。
诉讼代表人刘龙菊,系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的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从其福,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48元,减半收取15374元,由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昌联邦电缆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748元,减半收取15374元,由原告宜昌国正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陈斌
审判员:符建
审判员:易伟
书记员:王芹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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