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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诉杜某某、陈某某、文桂某、杜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
杨林特别授权代理
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
杜某某
陈某某
文桂某
杜娟

原告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伍临路32号,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817801-4。
法定代表人周志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杨林。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艾光义,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杜某某。
被告陈某某。
被告文桂某。
被告杜娟。
原告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力公司”)与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文桂某、杜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莉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冯昊、人民陪审员郭兴宽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四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艾光义、杨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文桂某、杜鹃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原告四力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杜某某购得SY335型挖掘机后应当依约及时支付价款。本案被告杜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14年1月28日,被告杜某某仍欠原告四力公司首付款270400元,同时拖欠银行按揭款12期436861.83元(其中原告四力公司已垫付363057.83元)。累计拖欠首付款、银行按揭款707261.83元;未到期银行按揭款5期184471.51元。二、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系夫妻关系,且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了《买受人共有人意见书》,自愿承诺与被告杜某某承担机械设备买受人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文桂某与于被告杜鹃系夫妻关系,且2011年3月18日签订了《担保人共有人意见书》,承诺自愿与被告文桂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对被告杜某某所欠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文桂某、杜鹃对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所欠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四力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累计两次逾期还款的,原告四力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杜某某一次性支付所有逾期欠款、未到期应付款项、未到期银行按揭贷款及其他所有费用,同时被告杜某某还应按工程机械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原告四力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杜某某逾期还款多次,故应按工程机械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原告四力公司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为148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文桂某、杜鹃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此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购机首付款270400元、拖欠银行按揭款12期436861.83元、未到期银行按揭款184471.51元,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共计901733.34元。
二、被告杜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8000元。
三、被告文桂某、杜娟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文桂某、杜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84元,由被告杜某某、陈某某负担;被告文桂某、杜娟对该192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一、原告四力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杜某某购得SY335型挖掘机后应当依约及时支付价款。本案被告杜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截止到2014年1月28日,被告杜某某仍欠原告四力公司首付款270400元,同时拖欠银行按揭款12期436861.83元(其中原告四力公司已垫付363057.83元)。累计拖欠首付款、银行按揭款707261.83元;未到期银行按揭款5期184471.51元。二、被告陈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系夫妻关系,且于2011年3月18日签订了《买受人共有人意见书》,自愿承诺与被告杜某某承担机械设备买受人的责任和义务;被告文桂某与于被告杜鹃系夫妻关系,且2011年3月18日签订了《担保人共有人意见书》,承诺自愿与被告文桂某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故被告陈某某应对被告杜某某所欠款项承担共同清偿责任。被告文桂某、杜鹃对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所欠债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四力公司与被告杜某某签订的《工程机械买卖合同》中约定,被告累计两次逾期还款的,原告四力公司有权要求被告杜某某一次性支付所有逾期欠款、未到期应付款项、未到期银行按揭贷款及其他所有费用,同时被告杜某某还应按工程机械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原告四力公司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该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由于被告杜某某逾期还款多次,故应按工程机械总价款的百分之十向原告四力公司支付违约金,其违约金为148000元。诉讼过程中,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文桂某、杜鹃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享有的诉讼权利,应当承担对此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一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五十九条  、第一百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杜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购机首付款270400元、拖欠银行按揭款12期436861.83元、未到期银行按揭款184471.51元,实现债权费用10000元,共计901733.34元。
二、被告杜某某、陈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宜昌四力工程矿山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48000元。
三、被告文桂某、杜娟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被告杜某某、陈某某、文桂某、杜娟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84元,由被告杜某某、陈某某负担;被告文桂某、杜娟对该19284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莉
审判员:冯昊
审判员:郭兴宽

书记员:杨德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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