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大连路33号(展示中心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695143744M。
法定代表人:秦道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雅雯,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宜昌蓝某资讯有限公司,住宜昌高新区大连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73910786J。
法定代表人:陈兴卫,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昌蓝某资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以已与被告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26元,减半收取计513元,由原告宜昌和艺企业孵化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 静
书记员:陶文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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