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宜昌吉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路106号(紫光园A座3单元101室)。
法定代表人向红云,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易彬,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新。
被告宜昌市闻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金龙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077020077N。
法定代表人陈静,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吉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某新、宜昌市闻某商贸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昌吉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宜昌吉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陈某新、宜昌市闻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宜昌吉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宜昌吉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陈某新、宜昌市闻某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诉讼费3574元,减半收取1787元,由原告宜昌吉某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何 芹
书记员:白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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